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96,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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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東盈餘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4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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