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11,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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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胡福明
被 告 胡志雄
胡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清償墊款等,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35,200元(計算式:土地最近年度公告現值640土地面積5110應有部分1/2),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墊款金額328,344元(計算式:164,1722),總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963,544元(計算式:1,635,200+328,3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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