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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謝遠勲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4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20,1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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