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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4號
再審原告 王林淑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52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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