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39,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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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白海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倘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原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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