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40,201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文、洪國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8,800元【計算式:3,8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537-29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85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