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66,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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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蔣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和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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