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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翁惠貞
蕭秉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翁惠貞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3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2元,另原告蕭秉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27,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原告翁惠貞為2,590元(計算式:5,180÷2=2,590),原告蕭秉毅為 1,765元(計算式:3,530÷2=1,765)【其暫免部分,俟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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