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月琴護庇宮方勇秀
徐水塭
方柯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輝間請求土地買賣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4,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