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90,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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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0號
再審原告 陳首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歐文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4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47號請求履行契約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規定,自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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