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93,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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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忠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福清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26,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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