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707,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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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李智峰
訴訟代理人 李林貞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全等四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1,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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