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078,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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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敏婷、洪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0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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