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221,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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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莊幸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約交付建案之完整施工圖、建築成本、管銷成本預算書、完整銷售表、財務報表,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又表示無法計算取得上開文件所受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訴訟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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