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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欣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宗和
○ 號
被 告 蔡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楊宗和及蔡美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美金壹拾萬肆仟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楊宗和及蔡美月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9日,以楊宗和及蔡美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動動用期限自105年2月5日起至106年2月5日止,約定利息按各筆借款支用書約定計息,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被告自105年6月1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被告,仍未全數清償,依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6款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時,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計欠原告本金新台幣1,082,421元及美金104,000元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為確保權益,爰依法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楊宗和及蔡美月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書、外幣借款支用書、匯出匯款申請書及被告欣陞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經核無訛。
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楊宗和及蔡美月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既未按期清償系爭借款本息,依兩造之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
經查,被告等尚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1,082,421元及美金104,000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主張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新台幣1,082,421元及美金104,000元、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2,421元及美金104,000元(合計為新台幣4,436,213元),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44,956元,此外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欣陞有限公司、楊宗和及蔡美月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 │
├──┼───────┼───────────────┼─────┼─────────────────────────┤
│ │新台幣757,695 │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 │元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
│ │ │ │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新台幣324,726 │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 │元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
│ │ │ │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美金104,000元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3331 │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3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
│ │ │ │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備註│債權編號3以105年7月11日即期賣出匯率32.248計算折合新台幣3,353,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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