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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桂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淑貞即陳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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