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268,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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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6,310元,折合為新臺幣867,23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5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96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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