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268,2016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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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瑜
被 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陳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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