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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0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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