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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 告 耿漢生
馬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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