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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明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明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614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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