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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郭秀蓮
被 告 郭秀英
郭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開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開銷費用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66 8元,業經本院以民國105年8月16日函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函並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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