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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歐韋堃即歐信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韋堃即歐信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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