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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李王秀美之限定繼承人即被告李錦泉、李憲鍾、李光斌、李雪華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9,1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再補繳33,0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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