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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宋宗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賢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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