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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欣昱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新郎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二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固將代號「Workmans工作人」、「ruru0729」等2人列為被告,然均未載明被告2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核與上開書狀之規定有違,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2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2人之戶籍謄本,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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