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
原 告 徐珮蓁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盈志、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唐煜欽、溫志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杜盈志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及被告唐煜欽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交易字第349、35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繳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3,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