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486,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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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明道律師即姜林𨭐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3,2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10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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