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50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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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 告 呂榮進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吳得成
黃忠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提出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六年至一百零三年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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