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542,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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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
被 告 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配獲利暨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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