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571,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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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忠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彩玉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彩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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