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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福隆宮
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韓清好等七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在案,其中關於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為4,481,504元(計算式:4,232,520+248,984=4,481,504),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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