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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曾黃譓真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黃清標
黃靜
蔡春逢
上列一人之 蔡誌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榮源
黃清火
黃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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