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579,2018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曾黃譓真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黃清標
黃靜
蔡春逢
上列一人之 蔡誌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榮源
黃清火
黃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