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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曾信龍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廷慶律師
薛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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