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608,201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張月敏
陳鵬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榮俊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該裁定已分別於105年8月23日及10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之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