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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娥、林慧真因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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