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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蔡林錦蓮
被 告 王麗鈴
兼
訴訟代理人 蔡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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