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217,2016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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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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