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217,2016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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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基
被上 訴人 黄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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