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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20號
原 告 温弘傑即三上電器行
銘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玟昱
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楊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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