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何懋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添盛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蔡宗宏
被 告 李光耀
法定代理人 李倉增
被 告 鄭榮坤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宏
被 告 吳煌山
吳泉智
吳財澄
吳忠謙
鄭玉明
兼上一人
之輔助人 鄭啟峰即鄭琳茂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金山
洪松山
李明旺
李進旺
李清文
李秋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吳紀震即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