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 告 李榮和
李吳允
李靖舟
陳李黃𥺧
李登進
李子健
李佩珊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5關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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