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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昭陽
訴訟代理人 蘇茂豐
被 告 第九十三期海前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 萬6002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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