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46,201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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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莊再興
法定代理人 陳芳雄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判決在案。

惟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0,400元(計算式:〔(28.4+2.45)×24000=740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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