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516,2016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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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士琦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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