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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畇蓁、吳昕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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