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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沈信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佩怡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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