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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程
原 告 方源
陳順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律師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被 告 張素宜即誠品室內設計顧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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