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655,2018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陳義榮
被 告 陳王幼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妙
林琮軒
被 告 陳明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李茂義
李璟鑫
李茂記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茂勝
被 告 陳麗豐
陳福源
陳明海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王文文
被 告 陳明正
陳彥宇
李振登
李振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編號235-H(面積二九四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棟、被告明海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35-H(面積二九四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棟、被告陳明海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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