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684,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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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李福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瑋間因105年訴字第684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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